今年起,职工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生育医疗费由原来的每人2300元提高到每人2800元。这是记者日前从市社保服务中心了解到的。
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自今年1月1日起,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在内的生育医疗费由原来的2300元提高到2800元,孕期检查费仍为每人800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孕期检查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这名负责人表示,生育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疗费用原始凭据、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
此外,这名负责人还表示,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在确诊怀孕后,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分娩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不需要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可在我市选择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就医时需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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