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该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14年1月起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后,由单位为全体在职职工(含非在编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各参保单位按照五险统征的要求申报完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致,缴费费率为0.7%。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后,其参保的缴费标准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均按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
按照生育保险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次,我市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问题,标志着我市生育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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