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有记账费用发生,可持《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变更。
问:参保人分娩时,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缴费满12个月,但参保人在休产假期间离开此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答: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以分娩日期为起始点,计算该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休产假的实际天数,并以此来核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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