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
意外伤害保险或
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在符合本条款第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
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分项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住院手术费保险金”、“医院杂项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床位费保险金额、住院手术费保险金额、医院杂项费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