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生育津贴发放时间为逐月发放,每月30日后发放。(2)参保人的
社保费欠费或停保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暂停缴费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状态即当月津贴停发。依据
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要求解除的由个人承担。(3)备案后生育前确需转移定点生育医院的,需持单位情况说明或医院转院证明,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备案转移手续。(4)生育前发生单位转移,请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个人转移,将不再享受其后的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