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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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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近日不少市民咨询怎样才能享受生育津贴,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表示,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的期限相一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分娩中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增进、保护产妇身体健康,逐步恢复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根据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2012年,国务院决定,法定正常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同时,生育女职工在享受正常产假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晚育假。晚育,就是适当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对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无论是正常产假还是晚育假,生育女职工均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公民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手术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术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的标准,一般有以下4种情形,一是按照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二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三是按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四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根据南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1个月的日历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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