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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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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2、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待遇项目

  《社保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

  1.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有以下特点:

  (一)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就开始给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而医疗保险是在疾病发生之后,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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