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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否申领生育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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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曾经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至2004年10月为止,共缴了8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待业至2005年8月份又开始重新缴费。

  我曾经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至2004年10月为止,共缴了8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待业至2005年8月份又开始重新缴费。现在,我怀孕生子想从2006年3月份申领生育保险费是否可以?因为听说申领城镇生育保险金必须缴费满一年,而我的情况比较特殊,像这种情况可否申领城镇生育保险金?读者汪佑

  记者调查

  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凡是按照规定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妇女,都可以申领城镇生育保险金。其中累计缴费满一年的,以生育时的缴费基数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需要强调的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还有,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具体条款可以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http://www.12333.gov.cn/index.shtml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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