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四个月内由个人持相关材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居民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在外地生育的,必须在生育前,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局证明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报
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三)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审核严格执行十二个月的办理期限,无故拖延过期的,由个人自行负责。
二、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居民生育待遇核定所需材料:
1、《和田地区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
2、女居民申领待遇应携带资料:
(1)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
(2)医院出院争端证明书(原件);
(3)婴儿出生(死亡)证(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双面复印件)。
(二)流产待遇核定所需资料
1、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原件);
2、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3、其他相关证明。
(三)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及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在具体结算中两项费用合计超过医疗给用总金额,可按医疗费用总金额为限给以结算。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审核所需资料:
1、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
2、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生育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