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式实施的《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最高可获补贴2300元,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并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该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其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缴纳。
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数额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另外,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对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实行定额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并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