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孩子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据市人保局劳保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凡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职工分娩方式不同来调整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具体标准: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限额为45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引产或者死胎的,限额为15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限额为2000元;单胎生育:顺产限额为2100元、会阴侧切限额为2600元、难产助产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限额为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限额为450元;妊娠并发症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并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另外,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调整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4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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