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计划生育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和追加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各县区收缴的社会抚养费以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罚没款和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等。
第二条各县、区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安排计划生育事业费,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明确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国家明确规定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的项目经费,县、乡(镇)两级财政要保证落实到位。
第五条各乡、镇、街办收缴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及其它计划生育罚没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贪污。
第六条年初预算安排本级使用的计划生育经费指标,应全数下达到计生委,追加县(区)、乡(镇)的计划生育经费预算指标和专项指标则由财政和计生委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分为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经费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正常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本级统一的口径标准安排,除正常工作经费外,其他经费全部作为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市、县(区)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正常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专项经费由计生委先提出明细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进度拨付。专项经费的用途一经确定,则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必须先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一个科目的资金只能在同一预算科目中运行,不得随意更改和重编。对于上级专项及其它各种专项资金的年终结余额,也只能在同一科目中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计划生育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允许凭白条
记帐,更不允许利用各种名义乱发钱物。
第十一条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财务的领导签章。
第十二条年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各项收入与支出进行清算,并将余额转入相应科目;特别是往来款项应清理完毕,避免长期挂帐。
第十三条各县(区)计生委应设有专职财务人员,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乡(镇、街办)计生办、服务所(站)应按时向县、区计生委报送计划生育经费收支情况的季报及年报表,各县、区计生委汇总后,应及时上报市计生委,并报同级财政备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计生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所辖地的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办法》的,应坚决按照《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它计划生育法规予以严处。对于在计划生育管理上做出成绩的县(区)、乡(镇)、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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