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分娩医疗费用(含围产期保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产假期间生育
津贴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在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分娩费用,包括必须的手术费、诊疗费、检查化验费、药品费、护理费、材料费、标准内床位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婴儿诊治费、超标准的床位费、产妇本人要求的无痛分娩、镇痛泵等特殊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产妇自负。无适应症剖宫产费用,生育保险只按平产标准支付。
(2)产前检查、围产期保胎、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按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支付;
(3)生育津贴按政策规定的产假时间及日津贴标准计算,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之商。
二、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哪些条件?
1、按时足额缴费满一定时间。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进入单位当月起缴费或用人单位在同一时间整体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在90天内办理续保并补交了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它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外的生育、终止妊娠等,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三、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产假一般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个孩子,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
终止妊娠产假,怀孕2个月以下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42天。
四、怎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持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请表》、生育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经办机构审核后,即可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接受相关服务,费用实行差额结算。需到外地分娩的,报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持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医院分娩的诊断证明及费用发票,到经办机构报销。
(2)生育津贴:
由单位办事人员持由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申请表、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分娩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证件及复印件,由经办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按基本
医疗保险程序报帐。由本人申报领取的,还必须提供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己停发产假期间工资的证明。
五、城镇居民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顺产900元,剖宫产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