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经过对我市2004年度附一、附二、市二和市三4家医院有关顺产、剖宫产、流产费用的抽样调查,剔除非
医保项目和超额自负的费用,顺产、剖宫产、流产的平均费用,大体上在我市原《暂行办法》设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因此,新办法目前对定额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但新办法明确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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