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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低生育水平仍可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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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下午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海南实施“单独两孩”正式落地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对于“单独两孩”,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省计生委也表示,海南“单独两孩”6月1日实施后,6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两孩”均属合法生育。关于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单独”夫妇,在申请时,要考虑到孩子今后的落户选择问题,如孩子户口要在海南落户,则需要在海南申请。

  独生子女费

  每月不低于100元

  据悉,条例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最低基数标准,将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每月最低30元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鼓励夫妻积极实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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