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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低生育水平仍可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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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下午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海南实施“单独两孩”正式落地实施。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据省计生委介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条件再生育二胎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并从审批那天起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该规定对失独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家庭的扶助仅限于生活困难这一特殊情形,扶助的范围有限。为此,新《条例》依据上位法将限制性扶助改为普遍性扶助,删去了“生活困难”几个字,并将该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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