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计生委介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条件再生育二胎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并从审批那天起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该规定对失独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家庭的扶助仅限于生活困难这一特殊情形,扶助的范围有限。为此,新《条例》依据上位法将限制性扶助改为普遍性扶助,删去了“生活困难”几个字,并将该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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