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台州市生育保险申报程序:①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0.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②生育保险费每月由地税部门征收。③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不需另外申报,只要参加了医疗保险就同时自动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人员的增减都与医保一样。
2、台州市生育保险报销的程序:①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应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申领《生育医疗证》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自愿确定一家定点医院。并提供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0天内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结算窗口审核生育保险待遇:《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住院记录;住院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生育医疗证》。男职工报销时另加:结婚证复印件;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女方农村户口簿复印件或女方无业、失业、下岗证明。③每月底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所有款项汇入单位提供的帐户。
台州市生育保险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
台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台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556079
台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台州市生育保险申办对象资格: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暂不纳入生育保险的对象。
台州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纳义务;(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或符合上述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台州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1)生育生活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生育津贴发放;高于生育津贴的,按实际工资发放,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2)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产后访视费等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进行补偿。(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包括:①放置宫内节育环;②取出宫内节育环;③取残环、嵌顿环;④皮下埋植术;⑤取出皮下埋植术;⑥输卵管结扎术;⑦输精管结扎术;⑧输卵管吻合术;⑨输精管吻合术。职工施行上述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施行流、引产手术的按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办理。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150元;(2)早期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住院流产900元;(3)中期妊娠(怀孕3-7个月)住院引产1200元;(4)正常阴道分娩1500元;(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000元;(6)剖宫产(含镇痛泵)3500元。
在上述定额标准以内的按实全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在生育时发生下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异位妊娠;(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前置胎盘;(4)胎盘早期剥离;(5)死胎;(6)母婴血型不合;(7)妊娠胆汁淤积症;(8)子宫破裂;(9)产后大出血;(10)羊水栓塞;(11)席汉氏综合症;(12)子痫;(13)产褥感染。
男职工的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是农村户口或城镇无业、失业人员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条件,可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生育假期的规定:①正常分娩:产假90天(3个月);②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产假97天;③剖宫产:产假105天(3.5个月);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⑤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产假20—30天;⑥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引产:产假50天;⑦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台州市生育保险办理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办理机构: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台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576—8556079
投诉监督电话:0576—85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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