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对象:
具有广州市户籍,不含中央、省驻穗单位退休人员的下列三类人员:
(1)从2009年1月1日起,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属于受奖励对象。
(2)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也纳入受奖励对象范畴。
(3)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参照执行,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取消奖励对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A、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B、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奖励标准:
1、对于第(1)(3)类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且申请之次月起,每月奖励150元,直至本人亡故。
2、对于第(2)类人员,在2009年4月30日前申请,从2009年1月1日起计发,每月奖励150元,直至本人亡故。
所需材料:
申请人携带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有效原始证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到所属申领单位审核。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加具民政局印章)原件和复印件;生育子女后离婚的家庭,需提供原配偶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复印件。
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件遗失的,由相关办证机关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