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6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其中,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输卵管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付费。
市社保处生育保险科王科长介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调整完善后,最大的变化是参保生育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之前的限额付费变为定额付费,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
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输卵管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付费,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650元。生育职工剖宫产三级医院36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自然分娩三级医院1950元,二级医院1650元,一级医院1350元。经腹单侧输卵管切除术、经腹单侧输卵管开窗术三级医院4180元,二级医院3550元,一级医院2920元;经腹腔镜单侧输卵管切除术、经腹腔镜单侧输卵管开窗术三级医院5680元、二级医院4850元,一级医院4020元。
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输卵管妊娠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与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生育职工个人“零负担”。定额费用外的血液及血液制品费用,由保险基金按90%比例报销。
此外,还对生育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分别实行分段累进制和定额支付的办法,进一步减轻了参保生育职工的个人负担。其中,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治疗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含生育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分段累进制由生育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20000元(含2000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80%;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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