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参保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后,要求在怀孕前到生小孩后这段时间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才能报销生育险。报销待遇有一次性医疗费用补贴(一胞一孩顺产1800元,难产2300元)和生育津贴(按生小孩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只需将医院单据交由公司或人事管理科专管人员,由工作人员到南宁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险报销即可。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或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
1、填报《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难产、自然流产、因医学需要或因计划生育需要终止妊娠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
5、属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配偶居住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
用人单位不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可以在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南宁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待遇给付条件的,将生育保险待遇一次性划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付给职工本人;不符合待遇给付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南宁市医保中心地址:南宁市葛村路10号。
如有不清楚的,请于行政班时间(周二、周五下午除外)致电南宁市医保中心:5854299、584138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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