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在领取“产假工资”同时,是否还应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由单位发放?发放的标准是否与缴纳数额相关?
一、关于生育保险的现行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1、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2、1988年劳动部发布《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3、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4、1994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社保机构。支付流程是其将生育津贴转经用人单位社保账户、转发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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