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权益,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全市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3100元、3600元和3800元,统一提高到3800元。
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1、生育医疗费
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1500元、1600元、1800元和1900元,统一提高到2280元。
对于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2、产前检查费
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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