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大卫报道12月初,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沈阳市居民陈曦刚刚生产了一名女婴,但是由于其目前在外地休养,生育期间单位只为其发放基本工资,那么她还能享受其他的津贴待遇吗?
沈阳市医保局政策咨询处处长王宏介绍:“参加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女性在生产期间还可以享受到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助待遇。但是该生活津贴必须事先申请,并且由参保人向自己所在单位进行申请,再由参保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保人生产后三个月以内,到市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医保局核实身份后,按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将生育生活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参保职工。像陈女士这种情况,她如果不能本人到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委派亲属尽快与单位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进行申请即可。”那么女性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又是如何核算的呢?据了解,生育津贴是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并且按规定的产假进行发放。如果参保人所在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水平,就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也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具体来说,当孕妇妊娠7个月及以上进行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如果女职工属于难产或剖宫产的,还将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如果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如果在怀孕期间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果是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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