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了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试点。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减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的不平等。然而,改革的进展不及政府和社会的预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持续推进,还是暂时搁置?这需要对改革绩效有全面、科学的认识,因为这项改革不仅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影响企业职工;不仅有公平效应,也会对市场效率产生影响。与已有研究不同,笔者关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企业职工制度遵从的影响,从一个新的视角,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发达国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独立型、统一型、补充差异型。独立型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立缴费、独立计发
养老金,德国和法国等少数国家实行独立型制度。统一型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等国属于这种类型。补充差异型介于独立型和统一型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适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美国、英国、瑞典、日本和韩国等大部分国家实施补充差异型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稍作区别,两者在缴费和待遇上的差别不是很大。法国等少数国家虽然实行独立型制度,但也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中国的情况与德国相似,均实行独立型制度,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缴费。这在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比较少见的。
企业职工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双重”预期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并轨产生预期。一方面,企业职工的预期可能是积极的,认为虽然会经历一些曲折,但改革会持续推进,“双轨制”终将并轨;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的预期也可能是消极的,认为未来改革会停滞不前,“双轨制”及其产生的问题仍将长期存在。
在积极预期下,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遵从度会有所提高。这是因为:第一,养老保险的制度公平性将提高,企业职工更愿意遵从制度规定;第二,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的财务可持续性更有信心,认为未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更有保障;第三,部分企业职工的外部选择减少,不能通过转换工作到事业单位以寻求免费养老金。
但是,在消极预期下,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遵从度可能不变,甚至变得更差。这是因为:改革尚未实施时,企业职工认为未来仍有可能实现“双轨制”并轨;实施后,如预期改革无法持续推行,企业职工会形成未来“双轨制”实现并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认识,反而降低了其遵从现行制度的激励。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企业职工制度遵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企业职工对“双轨制”并轨的预期。当积极预期占优时,改革的正面效应将凸显;反之,则可能阻碍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