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办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记者(以下简称“记”)专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闫昊波(以下简称“闫”)。
记:什么是生育保险?
闫: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通过国家立法,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新《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05年7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费用按新《办法》执行。
记: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否必须具备珠海本地户籍?
闫:所有参加了珠海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拥有珠海本地户籍参加医保的人员和非珠海本地户籍参加医保的人员。
记:生育保险费由谁承担缴纳?
闫:这项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所需要费用完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记:男职工和已生育女职工也应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闫: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的负担,根据《办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当然也包括了男职工和已生育的女职工。
记:生育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闫:用人单位应从录用新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参保人上月(新录用人员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缴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以市直和香洲区为例,按今年7月1日启用的167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缴费标准约为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