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现就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一年享受待遇(以下简称:累计满一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社保经办机构才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未满一年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待遇。“累计满一年”是指:
(一)职工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参加生育保险缴纳费用的,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流动,经上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生育保险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后,其原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原在非广州市行政区域参加生育保险,符合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的,原在当地的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参保人以往若属此范围但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所在地现行标准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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