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
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职工生育报销范围扩大还是减少?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
社保中心负责人,对《规定》中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做出详细规。《规定》指出,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新规还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做法。也就是说,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指出,今后,除了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
津贴享受范围进一步明确。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凡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累计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还首次明确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
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市社保中心负责人解释说,在省里的新规定出台之前,我市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从今年5月份起就已经调低了生育保险的费率,将费率由1%降至0.5%。
我市如何贯彻落实好《规定》?市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将迅速部署新规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方面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究新规定;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知晓率,为新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再一方面,全力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积极行动,做好新结算方式信息系统程序开发等准备工作,让新政策及时惠及全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