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在官网上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
新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假期天数;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同时,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同时还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为维护职工权益,今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此外,新规定还对参保满1年的特殊就医结算、未满1年的就医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作出了规定;明确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建立了生育保险争议的救济及处理机制,并明确了社会保险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责任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