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日前出台。12月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政策实施的相关情况。
该《实施细则》,对医疗生育保险主要政策标准、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等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自今年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流程,统一使用湖南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也纳入全市统一监管。“个人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为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陈志鸿介绍,开展市级统筹工作,可适应就业渠道多样化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就业时医疗保障的连续性、延续性。
“政策实施后,本市跨县区就医,不再属于异地就医。”陈志鸿打比方说,“醴陵市民到株洲市区就医,结账时只需结算个人应付的部分,其他的由两地医院结算。”
新政策带来的主要变化
1。单位缴费费率由7%增至8%
我市城镇职工单位缴费费率由7%增至8%,即用人单位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标准不变。
换算成每月,2014年度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526。3元,每月应由单位代扣50。53元。
2。明确缴费年限
个人在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为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在省外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我市的视同缴费年限。
3。灵活就业人员可建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按6%或8%费率档缴费,其中,选择按8%费率档缴费的,可以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201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8%费率档缴费的金额为2891。76元/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