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江淮网记者获悉,合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在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
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同时,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根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