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了解到,昆山市居民
生育保险办法适用于具有昆山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纳该市社会
医疗保险满10个月的女性居民。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生育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符合申领条件的女性居民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补贴。
下列费用不属于居民生育补贴资金支付范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的居民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条件,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配偶的生育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规定不予补偿和支付的生育费用项目。
昆山市居民生育保险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女性居民可申领居民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顺产(含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和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12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以及多胞胎生育2000元。
居民生育补贴由生育居民本人或直系亲属至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据悉,居民生育补贴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并纳入同步管理。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