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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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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每个城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或者查看当地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重点了解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知识。
 
  案例: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申报截止时限为次年1月20日;
 
  3)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4)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
 
  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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