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近日,新《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新《办法》统筹了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合理降低企业费率等情况,在省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未具体明确标准的条款予以了细化。与2010年的政策比,新《办法》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调整。
新《办法》将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覆盖范围,具体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意味着我市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实现了全市生育保险全覆盖。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市还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新的条件呢?新《办法》明确: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办法》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也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据了解,新《办法》规定,男职工可享受10天生育津贴,同时明确了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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