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5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今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同时,参保人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记者了解到,按过去的规定,在广州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怀孕后,其产检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均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才能凭发票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相比起广州市生育保险直接记账减免的流程要麻烦得多,而且报销标准也低于市级生育保险的标准。
《意见》要求,根据2014年底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已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且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本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省直统筹职工凭《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个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意见》中明确,原省直统筹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先由选定医疗机构记账,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标准结算。符合享受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原省直统筹职工,在生育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医疗收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