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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生育险 用人单位1%按月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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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保局对《规定》进行解读,并公布深圳操作相关规定。

  深圳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也意味着深圳有1000多万参保人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前只有600多万人能享受。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保局对《规定》进行解读,并公布深圳操作相关规定。

  市社保局昨日介绍,与原生育医疗保险相比,新增加了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些新增的待遇需要稳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作为支付来源,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前深圳规定只有基本医保一档和二档参保人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数总数达1000多万。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如果张三月工资有1.5万元,李四每月工资为6000元。社保部门给该企业的生育津贴为每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还要补给张三5000元,补给李四4000元。

  另外,深圳市社保局昨日介绍,2015年将作为过渡期,其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规定》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的要求。设定过渡期是避免“一刀切”效应对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市社保局昨日透露,深圳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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