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我市对生育保险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人工流产由160元调整为210元,放环术由100元调整为200元,新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了部分定额包括人工流产由160元调整为210元,放环术由100元调整为200元,16周以内引产术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16周以上引产术由1400元调整为1800元;调整了药费限额包括正常产药费限额由250元调整为200元,剖宫产由500元调整为450元,16周以内及以上引产仍分别为100元和150元。
同时,调整扩大了按项目收费范围,按规定,发生以下并发症、合并症的病种不实行定额结算,纳入按项目付费结算:开腹取环或者经腹腔镜取环;剖宫产合并同时经同一切口实施外科手术或同时实施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引起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肾病疾病、贫血(输血)等其他严重疾病;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办理转诊、转院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到转出医院按特殊病种合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