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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穗省直单位职工可享广州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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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从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从明年元旦起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需到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在穗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也可以享受广州市的生育保险。

  旧规:省直单位职工产检费用需先行垫付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广州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怀孕后,其产检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均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才能凭发票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相比起广州市生育保险直接记账减免的流程要麻烦得多,而且报销标准也低于市级生育保险的标准。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新规:明年起省直职工需转市级

  日前为了落实这一新规,省人社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其中,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到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而201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参保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2015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按规定完成待遇支付;已按第一条规定参保的职工,其201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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