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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拟订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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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2014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我局拟订了《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4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我局拟订了《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揭单位、市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统一管理、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关于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可以登录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截止日为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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