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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社保:缴费未满一年 不能享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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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孕期检查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刘女士所说的“1年”,其实指的是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只要符合要求就能享受待遇。反之,就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缴费未满一年,参保员工不能享生育保险待遇。这是记者日前从市社保服务中心了解到的。

  去年9月,刘女士到我市某企业工作,公司随后为其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目前,刘女士检查出来已经怀孕近2个月。“听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个1年的时间限制,我现在缴纳生育保险费还不到1年,我孕检还有生孩子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准妈妈刘女士有些疑惑。

  对此,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孕期检查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刘女士所说的“1年”,其实指的是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只要符合要求就能享受待遇。反之,就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另据了解,自去年起,职工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生育医疗费由原来的每人2300元提高到每人2800元,孕期检查费仍为每人800元。此外,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在确诊怀孕后,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分娩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不需要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可在我市选择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

  政策解读

  我市医保定额结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有15家

  目前,我市15家医保定额结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公布。患者在治疗医保定额结算范围的病种时,可根据病种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定点医疗机构。

  这15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立医院、威海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四○四医院、威海卫人民医院、威海职工医院、威海口腔医院、经区医院、光华医院、海大医院、金海湾医院、文登整骨医院、文登中心医院、文登第一人民医院及威高血液中心等。

  根据定额结算病种的不同,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同。例如,治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可在市立医院、威海市中医院、四○四医院、威海卫医院、经区医院、威高血液中心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任意选择一家进行治疗。患者可根据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具体的情况,参保患者可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随时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宋昱洁)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可享50%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如果配偶有工作但未缴纳生育保险,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享受此项待遇的参保人员,在配偶生育后,到参保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所需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疗费用原始凭据,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配偶没有工作的证明。(王建成)

  社保费折现发放属违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保缴费。然而,部分企业为规避缴纳社保费责任,与劳动者私下约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这种约定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实质上是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强制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出现因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保费或者单位要求职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情况,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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