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按98天享受津贴
就市民提出的有关生育津贴问题,记者采访了解到生育妇女享受生育津贴,第一胎计发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或死胎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妇女,除享受上述待遇外,难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缴费下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记者采访了解到,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缴费下月起,单位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如发生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负责。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生育等待期,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