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的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提高到1000元,分娩住院费用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平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支付,并实行生育医疗费用持社保卡即时结算。而7月1日前参保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按照省政府94号令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此次调整以后,全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统一报销标准,生育保险基金也按此标准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的定额标准提高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为1000元。
分娩住院费用仍然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平产(含助娩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支付,相比原报销标准提高了500-1200元。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平产3700元、剖宫产5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3100元、4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2700元、4000元。
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上,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人工流产或引产术按照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执行。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管理和控制参保人员负担,此次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以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其中,按病种定额付费结算标准包含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与此同时,实行生育医疗费用持社保卡即时结算,参保职工承担生育保险目录内个人自付和目录外自费费用后,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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