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提高待遇标准
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同时,将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为此,生育保险基金年均增资约2000万元。明确生育津贴发放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此外,我市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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