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
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