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规定》,深圳市于近日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明确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此外,生育保险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增加了生育
津贴,补偿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继续足额发放工资的支出。
据了解,《规定》实施前,深圳基本
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600多万。《规定》实施后,深圳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被纳入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者从市
社保局了解到,截至2015年6月,深圳生育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01.55万。
三类人群未参保也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实施办法》规定,部分未参保状态下的人群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处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等。
《规定》要求,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后实行一次性定额报销,同时考虑生育为一个家庭共同承担的事项,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应当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实施办法》明确报销标准与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