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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育保险 将于年内实现市(州)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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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尚未实行生育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市(州)级统筹。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尚未实行生育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市(州)级统筹。

  根据《通知》,我省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新的生育政策,认真测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合理确定费率。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的,在制定预警方案的同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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