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600675的网友留言咨询:本人2014年2月在毓璜顶医院生产,出院后发现不慎将住院发票丢失,其他东西都齐全,有发票明细,病例,后来又找医院开始发票丢失证明(上面有发票号及明细,并有医院发票盖章),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报销生育险,如果不行是否有其他办法?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回复:2013年,我市社保基金审计工作要求,社保基金报销的所有费用都需提供原始发票。因此,自去年4月起,我市有关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都已停止支付。涉及到生育保险,我们已制定相关政策。凡丢失发票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但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照常支付。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663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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