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佛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分娩住院前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核报。
据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佛山市有关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不伴分娩或流产的,2014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保险规定与参保职工在医院办理即时结算;而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则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即时结算。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另外,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出院时不伴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按文件规定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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