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农村医保生育报销比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按参保居民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起至入院分娩前的时间,将围产检查时间分为:小于等于90天、大于90天且小于等于150天及大于150天,并分段分标准拨付。
  一、妊娠期门诊常规检查费用结算标准
 
  按参保居民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起至入院分娩前的时间,将围产检查时间分为:小于等于90天、大于90天且小于等于150天及大于150天,并分段分标准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住院分娩结算标准
 
  按顺产、无痛分娩、非难产剖宫产(即孕妇或家属自行要求剖宫产)、难产剖宫产及不同等级医院执行不同标准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无痛分娩应用无痛麻醉药品、无痛麻醉术时发生的费用,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参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多胎妊娠每多生育一个胎儿或阴道助产(产钳、胎吸和臀位)每例在原相应定额标准基础上增拨450元。
 
  参保人员施行生育手术时需做相关附带手术的医疗费用,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按80%支付。
 
  增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帐,按月申报,年终决算时拨付。
 
  三、计划内怀孕发生的自然流产和引产结算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大额费用补贴标准
 
  单次住院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至2万元的、2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70%、80%、90%给予医疗机构补贴。
 
  五、转诊费用结算方式
 
  按职工生育保险转诊费用结算方式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