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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育保险政策涉及的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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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主要涉及5个方面政策的调整,给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带来了利好消息。值得注意的是,除特别规定以外,《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已正式印发。
 
  据介绍,《通知》主要涉及5个方面政策的调整,给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带来了利好消息。值得注意的是,除特别规定以外,《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变化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降
 
  记者了解到,《通知》涉及的第一项调整政策,与市本级用人单位直接挂钩——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来的0.8%调整为0.5%。
 
  从0.8%调整为0.5%,降幅达37.5%,这是什么概念?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政策将每年为市本级用人单位“省下”共计约4000万元。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县(市)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统筹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作。
 
  变化二:参保期限延长至12个月
 
  《通知》规定,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来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也就是说,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连续缴费期怎么计算?据介绍,应该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针对新参保人员的,对现有参保人员并没有影响。”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期限的延长有一个自然递增因素,这项政策将从明年11月1日起实施。
 
  变化三: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有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通知》调整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这项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3个方面: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记者了解到,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假设“新晋妈妈”小张顺产生了小孩,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么她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9800元(即3000元÷30天×98天)。
 
  变化四: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提高
 
  《通知》对生育、计划生育定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作了调整。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平均上调约40%。例如,正常阴道分娩(顺产)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3000元,剖宫产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也就是说,变化三中举例的顺产的“新晋妈妈”小张,在享受9800元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可以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生育保险总的待遇可以达到12800元。
 
  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方面,由于近几年大量采用新技术的原因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较快,此次调整平均上调近300%。例如,放置节育环、取出节育环均由原来的70元提高到了400元。
 
  变化五:未就业的“孩子妈”也有福利
 
  《通知》规定,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举例来说,小王妻子是一名全职太太,昨天经剖宫产成为一名妈妈,如果小王的单位为小王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6个月(明年11月1日起要求12个月),并且小王夫妻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那么小王夫妻即可享受5000元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可差额享受《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015-11-06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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