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第193号省政府令中只是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没有明确规定生育之时就必须缴纳生育保险够一年。
对于你们现在要求必须生育之时就必须缴纳生育保险够一年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符合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你们的做法明显就是在侵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这分明是在用侵害职工的正当权益来维护你们的不作为,像我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你们是不是应该想出相应的对策来解决此类问题,而不是一味的打官腔呢?
烟台社保服务中心回复:对于193号省政府令的理解,在我们经办机构的角度,当然是生育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因为社会保险都规定了享受的条件,比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满6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只能报销统筹医疗费用的50%,满一年以上才能享受正常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当然不可能住院时缴费不满6个月,等缴满6个月以上再到医院报销费用。所以,您的心情我们理解,但不存在我们不按政策办事,甚至侵害参保职工利益的事情。我们还是原来的建议,对此政策或执行政策有异议的,可以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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